中国粮油学会章程
中国粮油学会会员简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粮油学会,英文名称:Chinese Cereals and Oils Association (CCO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成立的由全国粮油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粮油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粮油科技发展和繁荣,促进粮油科技的普及提高,促进粮油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粮油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挂靠国家粮食储备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报国寺1号,邮政编码:10005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粮油科技及相关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
活动:
(一)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展示,普及粮油科学技术知识,促进民间国
际科技合作;
(二) 编辑、出版、发行粮油科技书、报、刊,传播、推广先进技术;
(三) 对国家粮油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技术
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粮油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粮油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四) 提供粮油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委托对粮油机械及产品进行推
广并提供中介服务;
(五) 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继续教育,发现并推荐人才,表
彰、奖励在粮油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六)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七) 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企事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外,还必须具备:
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工程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从事本学科工作
三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
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我会联系、交往和
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备案;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加盖本会印章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四)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
(一) 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学术活动;
(二) 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三)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 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外籍会员:
(一) 优惠或免费得到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二 ) 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三 ) 可应邀参加本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提示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
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为法人代表。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 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本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7月17日第四届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粮油协会 

1999 年 7 月 17 日